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价格动态监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规范电子卖场上架商品价格,加强商品价格动态监测及信用考评。
《规则》明确,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及时发布整改通知,要求供应商按时整改。
(一)品目范围:根据电子卖场商品上架情况随机抽取;
(二)商品有效价格来源链接录入不满足3个的;
(三)监测对象: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
(四)监测比价对标网站:3个主流电商平台和29个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
(五)监测方法:监测范围内相同商品(同品目、同品牌、同型号);
(六)参考价算法:采用四分位数平均价格法,根据电子卖场商品上架情况适时调整。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价格动态监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卖场上架商品价格,加强商品价格动态监测及信用考评,根据电子卖场运营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商品价格的日常抽检工作,并根据系统预警功能对已上架的商品进行监督管理,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商品,在系统标明下架原因并将该商品下架:
(一)电子卖场商品价格高于参考价格100%及以上的;
(二)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投诉,经核实商品价格确实偏高的;
(三)多次被巡检到违规商品且未按时整改处理的供应商店铺内所有商品将被列为重点巡检对象,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三条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及时发布整改通知,要求供应商按时整改。
(一)品目范围:根据电子卖场商品上架情况随机抽取;
(二)商品有效价格来源链接录入不满足3个的;
(三)监测对象: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
(四)监测比价对标网站:3个主流电商平台和29个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
(五)监测方法:监测范围内相同商品(同品目、同品牌、同型号);
(六)参考价算法:采用四分位数平均价格法,根据电子卖场商品上架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出现以下行为的供应商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一)价格畸高畸低或价格发生变动未及时更新维护的记失信1次,扣1分;
(二)价格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或高于其自有电商平台同期销售价格及国内主流的大型网购商城、门店商场的含税平均价的记失信1次,扣1分;
(三)供应商未依照入围时承诺书中的相关折扣率提供服务的记失信1次,扣1分;
(四)商品价格监测出偏高被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记失信1次,扣5分;
(五)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同期相同商品市场平均价的记失信1次,扣1分。
第五条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出现以下情形的供应商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1.一个自然年度内,供应商累计所扣分值未达到20分,责令改正;
2.一个自然年度内,供应商累计所扣分值达到20分以上时,将暂停其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3个月,并通过电子卖场信息公开栏目曝光其违规行为,同时计入供应商诚信库;
3.一个自然年度内,供应商累计所扣分值达到40分时,将暂停其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6个月,并通过电子卖场信息公开栏目曝光其违规行为,同时计入供应商诚信库;
4.一个自然年度内,供应商累计所扣分值达到60分及以上时,将终止其入驻协议,并通过电子卖场信息公开栏目曝光其违规行为,同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扣分分值为累加计算,信用考评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初始分为100分(最高分),实行累积记分制,每个记分都要记入信用档案。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当年累积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下一自然年信用考评自动恢复为100分 (最高分)。
第六条供应商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电子卖场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违规处理通知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提起申诉。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对供应商提起的申诉予以核实,对确有错误计入扣分处理记录的予以撤销,并发布违规行为更正公告。供应商在3个工作日内未申诉或者申诉无效的,扣分记录予以生效。
第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